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险一种类型,其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制定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全民医保,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是否需办理减员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无需办理减员。
只有员工离职,才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员工,去社保中心办理离职员工减员手续,其后离职员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企业员工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要在每月的月初到15日内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手续。
办理参保人员减少要带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单位填写增加变动表,到区养老保险中心的大厅办理手续。超过15日就不再办理变动了。只能办理丧葬费和其他业务。
社保减员生效时间是25日前是当月生效,25日后下个月生效员工离职应在离职当月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减员成功的次月不再产生社保应征数据。
办理社保增减员的方法如下:
1、准备好社会保险减员表。
2、盖章减员表打印出来后,要盖上单位的公章;
2、人社局官网备案。一般社保局会有一个窗口是专门用来做劳动用工备案盖章的。但前提是要在系统里面做好,可以进入人力资源保障网;
4、劳动用工备案处盖章。在系统做好后,就把减员表和相应资料带过去办理;
5、征缴科进行当月保险申报。委托了自动划转业务的单位或企业,一般最好在当月的15号之前要进行申报,不然到15号过后,不管申报没申报,都会自动划转钱进入社保账户,所以要把握好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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