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时间:2023-05-29 11:15:12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3.记账办法:

(1)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2)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记账办法:补缴金额到账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三、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委托扣缴账户存折(卡)、社会保障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至委托扣缴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注明补缴险种、起讫时间;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还须选择补缴基数档次。

2.经信息系统审核补缴条件后,灵活就业人员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委托扣缴银行进行实时扣缴。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对象,必须为按照苏府〔2008〕69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符合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通过银行缴款到账后,一律不作退款处理。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补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应年度,仅限于199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中断缴费时间;对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时间,不得追补。在用人单位就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间,不属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范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处理。

5.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2010年4月后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补缴同期生育保险费。

6.每月26-27日期间,各委托扣缴银行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实时扣缴(补缴)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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