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的条件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原告能否申请变更被告
应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中,要求应有明确的被告,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原告有权利选择被告,只是如果选择不当或者错误则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因为原告错告,比如被告根本就不是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原告还应赔偿被告为了应诉所花费的律师费和误工交通等损失。本来应该告张三结果告成了李四,原告方要求变更被告,法院是否应允许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为依据认为原告有权利要求变更被告。追加被告本质上是因为遗漏责任主体而增加诉讼请求指向的对象,而变更被告则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彻底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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