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时间:2023-06-06 15:50:22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资金关系。

汇票支票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一般来讲,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中。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资金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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