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税收负担能否转嫁、转嫁方向和转嫁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三:
(1)税种。一般认为,直接课自商品的税,即流转税或间接税,容易转嫁;直接课于企业利润或个人收入的税,即收益税或直接税,不易转嫁。前者因为国家对某种商品征税后,会改变该商品税过际成本,从而引起该商品按较高价格出售,实现税负向前转嫁。特别是转嫁发生在厂商内部,购买者不了解,也不关心价格组成情况,故转嫁起来方便得多,被公认为是最主要的转嫁现象。后者主要因为直接税或收益税属于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的分配范畴,不会影响所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自然不能通过商品的价格变动来转嫁税负。当然,严格地讲,不同税种转嫁的可能性只有难易之分,不存在绝对不能转嫁的问题。实际上,即使直接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实现一部分转嫁。如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可能降低工资,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的条件下,就有转嫁的可能。
(2)课税商品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弹性。西方财政学家认为,课之于商品的税收一般不会出现完全转嫁或完全不能转嫁的问题,大量发生的是纳税人和其他人各自负担一定的比例。纳税人自己负担部分和转嫁出去部分的比例受制于课税商品的相对弹性。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税收将主要由纳税人承担;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税收将主要由其他人负担。
(3)课税商品生产与销售的竞争程度。一般认为,垄断性商品要比竞争性商品的税负转嫁容易一些,理论上不排除独占性商品的税负有完全转嫁出去的可能性。但在实际上,垄断者税负转嫁受到两个条件的制约:一是不能不考虑可能发生的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尤其是可能发生的可替代商品的竞争。如果垄断者把所有纳税款完全加在商品价格上,不仅会招来更多的竞争对手,也会把一部分消费者赶入其他可替代商品的购买者之列。二是垄断经营者以谋取更大利润为定价方针,即使课税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被一厂商完全垄断,提价也会导致需求量减少,影响企业利润。因此,垄断者会在税额和因提价使销量下降、利润减少之间进行比较,如果提价得不偿失,垄断者就宁可自己负担一部分税款。除此之外,纳税企业对某种生产资料在使用上的垄断程度,还决定着税负向后转嫁的可能性和转嫁程度;劳动者是否团结及其供应情况,决定着纳税人利润降低工资转嫁税款的可能性及程度;而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生产周期、成本变动等等,也会影响税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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