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满一年,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销户提取
①退休的;
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③出境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⑥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⑧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2、部分提取
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②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③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起申请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商品房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4、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5、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销户提取
①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③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④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⑤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⑥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书。
⑦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⑧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2、部分提取
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②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③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
2、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3、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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