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区域补偿如何“补”
时间:2023-04-24 17:22:35 1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内新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起来的“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记者约请省环保厅相关同志对此进行解读。

先试点,后推广

我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考虑到当前太湖流域水质保护的形势需要,先在太湖流域选择跨南京、镇江、常州、无锡四市的主要入太湖河流开展试点,根据上下游行政交界,共设置7个控制断面实施监控。试点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到2007年底。试点工作结束后,这项制度将在太湖流域其他主要河流以及其它流域推行。

断面水质由谁“裁判”?

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是作出补偿与否的重要条件。为保证水质监测的公正性,将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采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手工监测的方法,其中,市级每月5日、15日、25日各监测1次,省级上、下半月各抽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省环境监测机构裁定。

依据三大原则

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核算依据以下原则:一是谁污染谁赔付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具有惩罚性。二是高于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环境资源破坏后恢复的成本要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三是环境敏感性的原则,对太湖水环境的污染敏感因子要加大控制力度。最终补偿标准测算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记者感言

历经多轮审慎调研、修改之后,江苏“环境区域补偿”终于走上前台。这不仅是太湖流域之幸,更彰显我省建设生态文明之心。

江苏的环境资源尤显稀缺和宝贵。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水环境质量总体比较稳定,可是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流域上下游统筹治污的责任较难落实,部分跨行政区交界水体的环境质量不达标,水体污染纠纷和事故时有发生。

怎样将保护环境的责任落实到位?“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这种善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做法,应该是一种趋势。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实行后,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从利益格局上建立“超排者吃亏、治污者得益”机制,有利于强化政府治污责任。

当然,无可回避的是,这样一项重大的环境政策创新,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实际操作中也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试点的目的,就是希望新政能够更为稳妥地推进。值得庆幸的是,江苏高层决策者对此“义无反顾”——

2006年,省委、省政府就出台文件规定,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今年,省委书记梁保华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批示要求加快建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

随着试点的开始,我们也许更能理解这项新政的指向——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不仅有限而且“有价”;实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就是经济手段激励、塑造环境意识,强化“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责任清则水清。愿这朵环保创新之花能快快结出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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