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是属于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则的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是: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三、外地人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适用何地
外地人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受诉法院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执行。但是,如果请求赔偿方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那么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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