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
医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要治病救人的,除了某些特定情况下无力回天之外,如果是因为医患人员的疏忽,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事故的话,院方除了要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并且相关责任人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医疗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就可以了解一下,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
一、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三、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刑法第335条当中,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如果说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直接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就是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的详细介绍。正是由于受到我国各方面法律制度的约束,所以现在我国境内的医疗事故的发生频率已经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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