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规范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根据2012年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部署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2〕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子女,是指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生和国家统招(国家统招就是参加国家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招生考试,通过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录取后,进入大学的学生。国家和所在省份严格按照规定注册,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文凭)的高考生。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坚持保障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期间基本生活和保证困难家庭高考录取生正常入学原则。
第四条城乡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保障标准的10%。救助资金从低保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低保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国家统招高考生入学前一次性救助500-3000元,救助资金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困难家庭子女入学的核定工作,健全完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准确反馈给教育部门和各级教育机构,为学生入学后的教育救助提供依据。
第七条申请就学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受理就学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就学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就学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审批就学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就学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尽快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此办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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