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丢失了,依据复印件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也就是说在对方不认可合同复印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比如说发货的物流单、对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出具的收款收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以及相应的录音证据等。总之,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所有证据都可以用来与合同复印件相互佐证。
如果合同双方将合同都丢失了合同还具有效力吗
如果签订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且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丢失属于证明合同关系的证据消失,合同关系还是存在的。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合同的存在,另一方也无法证明曾签订合同的,则无法认定该合同关系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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