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消除时效。虽然物权请求权本质上应该属于债权,但基于其发生基础,设定目的与物权密切相关,与一般债权有着特别重大的区别,特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普通债权的消灭时效,因此理论上应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符合其立法目的与法理
法律有其阶级性,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世界各国基本都规定了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
1、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财产流转,充分发挥财产效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限制民事权利的随意性,行使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笔者理解也为二点:1、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滥用。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让权利人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笔者认为在决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应以实现立法目的,符合法理为标准,但应将实现立法目的,维护人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首要,法理解释上有可暂时搁置,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调整完善。我们不能舍本逐末,因为存在分歧而不予规定,从而导致立法的空白及执法上的无所适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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