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关联性审查,一般情况下不是重点,主要看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情节。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审查的重点是:
1、不当医疗行为所致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及参与度审查。一般来说,不当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有的是直接的,有一些则是以扩大原有疾病的伤害程度或者是以疾病的后遗症、并发症的形式表现的。通过对司法鉴定结论关联性审查,可以为医疗机构确定合理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2、后遗症、并发症发生的必然性与概然性审查。事实上,有一些后遗症和并发症是疾病转归的必然结果,有些则是可以避免的,一些患者往往将疾病转归必然发生的后遗症或者并发症视为因医疗行为不当所导致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通过对司法鉴定结论关联性审查,可以避免无谓的争论,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扩大化。
3、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经庭审查实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鉴定结论在案件中可以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可以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这时候鉴定结论就是完整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不能与其周围的证据尤其是庭审查实的证据互相关联,则该证据链条出现中断,鉴定结论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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