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医学会怎样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是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受理通知,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当事人和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要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标准根据事故等级有所不同:
1.一级医疗事故以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为标准。
2.二级医疗事故以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为标准。
3.三级医疗事故以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为标准。
4.四级医疗事故以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标准。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如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