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商收购内资企业或收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时,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关于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必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操作。总的原则就是,不论企业股权如何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为此我国从1995年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目录为1997年12月修订,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个类别。
在《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部分行业外资禁止涉足,而另外部分行业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因此说,外商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就应注意到此点,判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允许外商并购。
以往曾发生过外国投资者欲绕过我国的外商投资方向的禁止性规定,而采取中中外的方式来涉足禁止类项目的,但结果往往以失败告终。中中外失败最典型的案例便是中国联通。
随着我国即将入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考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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