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向法院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4 08:24:29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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