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贾,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的人民教师。退休后,我总觉得无所事事,身体也变得越来越差。儿女们看我这样子,也十分为我担心。为了能让儿女放心,我决定每天早晨起来去小区门前进行锻炼。自从我参与到晨练的队伍中后,身体变得越来越好,抵抗力增强了,很少生病。
前不久,我仍然如往常一样去晨练,但到老地方后,发现那些配套设施都被拆除了,许多人站在那里议论此事。后来,我才知道是物业公司为了他们的车辆通行方便,把这些公建配套设施给拆除了。得知消息后,我和小区的邻居们都非常气愤,我和几个经常在一起晨练的老朋友受大家的委托前去找物业公司评理。可物业公司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还蛮不讲理地说,那些设施是属他们所有的,他们想拆就拆,我们无权干涉。
请问:小区里的公建配套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吗?
律师专线解答
贾老先生,请您一定要保重自己的身体,千万不要为了这些小事而伤及您的身体。听完您的叙述后,我们已经对该事件有了基本的了解,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也将尽可能全面详细地向您作以解答。
为了使住宅小区业主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建造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广大业主所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应该说,住宅区所有产权人共同拥有住宅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共同所有人。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所组成的业主大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理应由业主大会通过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也应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但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依照广大业主的委托来行使这一权利,并不是说这些公建设施就是归物业公司所有。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
通过上述分析,想必您应该清楚地知道你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您及您小区的所有业主们完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就物业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小区里公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认识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物业公司在我国落户还不足10年,却发展异常迅速。正是因为这样的超速发展,才导致很多已经存在的问题不能够马上解决。因此,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发生激化也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业主的您一定要保持一种冷静的处世态度,采用正确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遇到类似情形,您可以就该问题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管理公司服务部门、小区所在的市、区、县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法律链接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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