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居民小区的公建设施,提高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应在开发新区的同时,鼓励和支持老区改造,使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同步发展。新区开发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小区内配套的公建项目建设,做到小区内的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时竣工交付使用。老区改造也要根据规划要求,逐步完善和提高公建设施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建设施,分为服务性公建和营业性公建两类,具体内容划分如下:
1.服务性公建:小区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派出所、自行车棚、绿化、小景等,宽度在7m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管径200mm~300mm的自来水干管,管径100mm(不含100mm)~300mm的煤气低压管,管径400mm以内的下水道以及380~600V供电线路(单体建筑室外配套工程范围内的相应项目除外)等。
2.营业性公建:粮店、菜场、副食、日杂、理发、修理等生活服务性商业经营用房。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暂行规定,做好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合理确定新开发小区和老区改造的公建配套设施项目,住宅开发部门和住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得不建或少建。
第四条统一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所需公建设施配套费用(以下简称小区配套费)属于服务性公建项目,计入商品房造价。属于营业性公建项目,开发单位应以优惠价格(成本加管理费,征地费用不计)或以优惠方式(分期付款)出售,商业服务部门应主动认购,及时开业。
第五条为搞好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在实行统一开发的商品住宅区内,一般不准其他单位零星建设。商品房开发以社会效益为主,保持微利。其价格组成一般为:征迁费用、三通一平费、规划设计费、土建造价、公建配套费、3%营业税、2%不可预见费、25%管理费、1%工期提前奖、1%的利润。
第六条经市政府和规划部门批准独自成片开发居住小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小区规划要求自行建好其开发区内所有大、小公建配套项目,否则将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停止其开发区内住宅的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在成片统一开发小区外,零星建造住宅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小区配套费。其标准为:在市区规划范围内按建筑面积36.64元/平方米收取,在市区规划范围外城镇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收取。经批准在成片开发区内零星建住宅的也按此规定办理,其小区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为鼓励老区改造,在城市老区内按规划要求拆迁建造住宅的,其小区配套费可免收拆迁住宅面积1.3倍,其余按28.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八条为统筹安排全市住宅建设和公建配套设施,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置城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安排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初步审核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落实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调小区土地征迁工作;帮助解决全市住宅开发建设中存在问题;监督小区公建设施的建设和全市小区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会同物价部门核查商品房售价。
第九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小区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一收取、管理和调剂使用,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老区公建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区的拾遗补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小区配套费由向山区建设局负责收取,存入建行专门账户,用于郊区城镇的公建配套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行监督其专款专用。
第十条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商品住宅开发区,综合开发区和老区改造的服务性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按行业归口管理。营业性公建设施的产权归购房单位所有。
企事业单位独自开发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除煤气、供电、上下水分别归属煤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市政处外,均归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负责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后开工,竣工的所有住宅,均需执行本暂行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当涂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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