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是如何划分的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划分如下: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三、买卖合同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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