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情况
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为:
1.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约定解除;
2.合同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
3.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
4.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催告履行期满后仍然逾期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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