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风险转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完成,或者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风险转移完成。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是指当事人有过错时风险的转移以及独立承运人占有时的风险转移两方面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当事人有过错时的风险转移
(1)买受人过错致使迟延交付。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则买受人承担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买受人过错迟延受领。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法约定没有受领,风险自买受人违法约定时转移。
(3)货物质量不符。出卖人交付货物,如果质量不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独立承运人占有时的风险转移
承运人占有。在途运输货物达成合同合意。出卖人的货物处于在途运输情况下,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合意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使合同项下特定物数量、质量受到损失,以交付为节点,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法理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法理在于商品品交易风险机制经历三个阶段:合同订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以及交付主义以及准物权主义,值得注意的是准物权主义,其主要适用于试用期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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