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与典当的区别在于:第一,建立房屋抵押与典当关系的目的不同。设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以房产为抵押物,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典当的目的是从发起人的角度取得定金,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房屋抵押设定时,一般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管理。当然,也有当事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业主占有和保管。典当设立时,一般转让给抵押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二,抵押与典当的法律后果不同。典当关系成立后,抵押人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期限内赎回房屋的,可以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只能取得房屋出售的优先受偿权。第三,房屋抵押与典当关系中对处分期限的法律要求不同。建立典当关系时,双方可以约定,期满不赎回的,视为变卖。不同意视为死卖,合同中未注明“死卖”字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规定,满30年仍不赎回的,视为死卖。到目前为止,抵押房屋的处置没有时限。根据民法原则和抵押权立法精神,抵押房地产不存在出售问题。第四,对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和房屋关系中的抵押权人有不同的法律要求。我国法律对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没有特殊要求。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只要他的抵押物上刻着财产权。房屋典当关系中抵押权人或者典当行的财产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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