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典当及其与抵押权的区别,首先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予以区别。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有典权、典当、抵押。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当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对该动产主张有有限受偿权。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吾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权与典当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性质不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属于担保物权。其次,标的物不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再次,义务人收回标的物时的成本不同。出典人收回典物时,只需支付原典价,而出当八赎回当物时,不仅须支付本金还须支付一定的利息。最后,是否可以玖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权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典当的质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例如,我国《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
典权与抵押权均可以不动产为标的,但是二者也存在重大区别,表现在:首先,二者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同,典权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而抵押权则不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抵押权的成立无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主要目的,抵押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主要目的。再次,是否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权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抵押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
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为动产,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
典当的本质应当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民事质和商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营业质专指典、当,应当适用典当的有关规定,典当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不能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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