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有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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