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用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
(1)按医疗机构证明误工时间。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一或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6)固定残疾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来确定。
四、交通费受害者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五、住宿费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和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亲友参加触电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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