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问题
1、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原则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起诉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
2、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未经军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但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例外,即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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