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体现特殊保护原则
时间:2023-07-04 19:53:30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体现在:

1、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诉讼离婚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要求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

诉讼离婚对女性是如何特殊保护的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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