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协议的居住权吗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居住权设立的事项没有欺诈、胁迫等法定协议无效情形的,居住权的设立就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约定并设立居住权的,离婚后拥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够居住在该房产内。
二、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尽管涉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二人所有,但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写明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
这样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故,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
三、居住权设立条件
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
居住权的设立保护了没有住所的人的居住权益,虽然无权处分房产,但是有地方可以居住不至于露宿街头,并且居住权可以终身享有,一辈子居住在房屋里,这解决了当下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离婚后买不起房的窘境。以上是关于离婚后协议的居住权吗的有关内容,更多关于居住权的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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