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尽管民事和解并非强制性的必要环节,但是它却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院调解通常是在法官的认真主持之下展开的。
调解过程中,既可以由参加案件裁断的全体法官同时参与并主持,也允许其中的任何一位法官负责主导整个过程。
特别针对那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例,甚至还可能由单独的法官独自担任主持工作。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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