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是否是必须的要件?
时间:2023-07-08 08:00:31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庭前调解不是必须程序。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才是必经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调解,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法院法律文书会送达每个当事人。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离婚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

离婚庭前调解的程序:

1、动员阶段。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交换意见,审判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能够达成离婚协议的,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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