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1994]1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4-5-11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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