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外资金融机构
时间:2023-05-07 19:13:52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和各项服务利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事存款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计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信贷余额的8%,个人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固定资产除外,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40%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的资本金中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其风险资产中人民币份额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和准备金总额中的人民币份额占其风险资产中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两项规定的比例

外国金融机构应当保证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总资产的70%。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计提比例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调整和转让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营运资本;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经营范围;变更持有公司总股本或股份10%以上的股东;修改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报送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坏账等进行检查、审计,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依法处罚和处理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相应地,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1]信托、基金等行业)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也指相关的贷款机构,向客户有资金周转的公司发放贷款,其利息相对高于银行,但更方便客户借款,因为不需要复杂的文件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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