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债券,是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外币存单和商业汇票作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应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设定的条件转换为公司股份或其他债券的债券“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银行存款凭证,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和流通一定时间。
“商业票据”是指发行人为满足工作需要而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转让债务票据资本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具体负责审批,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币债券分为短期外币债券和中长期外币债券。短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外币债券(含1年)
中长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外币债券。
第六条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时,中资机构应占据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的中资机构应占据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
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境内机构应占据《利用外资中长期指导计划》的指标
在境外发行除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第七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签订的债券发行协议无效。国家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第八条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的中资机构应当实行定期信用评估制度,符合评估条件的中资机构可以申请发行外币债券
第九条拟发行外币债券的境内机构(含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交本年度外币债券发行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
第十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需要取得境外评级公司信用评级的,应当事先将评级机构的名称、评级理由和评级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提交评级申请。并在获得评级结果后15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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