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如何注册
时间:2023-05-02 18:53:2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审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正式申请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审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愿意通知申请人。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应在收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准备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完成准备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拟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业务设施情况;设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提供担保函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税收和债务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正式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金融营业执照;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持金融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金融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有权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金融公司;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健全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申请人有效履行职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申请设立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健全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金融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企业是金融机构;外国合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外国合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亿美元;不得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外国合资企业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外国合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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