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在决定解聘员工时并不一定必须给予预先30天的通告期。
例如,如果员工有严重错误或者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理由之一的情况,则雇主有权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而无需事先给出通知。
然而,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劳动者,若雇主要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需要提前30天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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