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没有过错,单位需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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