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
丧葬费17,528.5元;
农、林、牧、渔业10,109元;
采矿业41,419元;
制造业32,256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
建筑业28,5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
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
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
金融业61,507元;
房地产业28,39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
教育42,26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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