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时间:2023-08-17 09:32:52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土地使用权如果被国家征收,用作其他的用途的话,那么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所有者进行相关的补偿,这种补偿,在当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当中都有这个规定,比如说株洲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时候,关于面积的计算,以及相关安置人员的指标都作出规定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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