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无户口人员可办理户口登记?
一、亲生子女的无户口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一)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登记户口
(二)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
三、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四、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一)在我市长期居住的无户口外地人员
(二)没有抚养人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三)救助站收留的未成年无户口人员
以上八大类无户口人员都可办理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流程
对上述八类情形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应按如下步骤操作:
1.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七类和第八类第(三)种情形中年满1周岁至未满16周岁的儿童应按补报往年出生办理,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信息二级流转,派出所将有关人员名单上报县级户政部门备案;对年满16周岁的儿童,按补录流程办理,信息三级流转。县级户政部门需将本级核准后的有关人员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2.对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八类第(一)、(二)种情况,按补录流程办理的,信息三级流转,经市局核准后办理。
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时限
1.属于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属于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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