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
2、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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