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与员工利益
时间:2023-06-09 11:26:16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我们公司近年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再加上经营不善,如今已经陷入停顿状态,员工整天没事干。现在公司领导决定对公司申请破产。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法律对保护职工利益方面,都有哪些规定呢?

答:公司破产清算中涉及的职工利益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医疗费、职工的伤残补助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特点。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的,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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