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并不能很好地、完整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加强对事后救济的规定,为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被侵害时提供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这样,既有利于减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和控制权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股份制公司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不能弥补董事的个人责任,我们必须事先控制这些行为。在《公司法》中,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了部分股东(至少是当事人)的权益时,有权请求法院介入。一旦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法院有权责令公司禁止某些行为,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提供保障。反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与股东利益关系重大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多数决议成立时,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拒绝回购股份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公司因公司的申请被强制回购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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