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
时间:2023-07-12 09:30:53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在我国是一类较为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应机关和相应办理机构都会及时的办理。但对方如果迟迟的不结案,对我们今后检测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对车主不利。

这种情况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如果对方不结案,影响车检。给其钱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即使给钱,一定要有书面的证据。

交通事故未结案对车主有影响:

1、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协调解决签字,如果车子被扣留,车子取不出来。

2、交通事故没处理完是不给验车的。

3、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车主会陪着打官司。

4、结案时事故损失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自己承担。

交通事故拖着不处理对哪方不利

交通事故拖着不处理对加害方和受害方不利。根据有关交通事故赔偿和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处理,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双方都是不利的。对于受害方而言,事故不处理责任不认定,受害方则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损失数目的不可估量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拖着对谁不利,对车主的利益有所伤害。如果这类案件不结案,造成了车辆无法在交通管理部门取出,自己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应该积极的处理这类案件的办理,为自己的今后生活带来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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