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初,位于湖北台北路的一公寓内发生一入室盗窃案,业主古女士家被盗。小偷在下午3点多插门入室,盗窃后大摇大摆地离开。业主古女士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失窃的财物有人民币、美金、日元现金20多万,首饰、手提电脑等物品估价8万多元。案发后20天,警方破案将小偷抓获,但该小偷已无赔偿能力。业主古女士只能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找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责,拒绝赔偿。
古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当初他们曾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刑事发案率为零”,而业主家中失窃显然属于刑事案件,那么物业公司也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古女士已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案件现在审理中。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曹鸿翔律师认为,本案中,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故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虽盗窃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在合同中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包括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安等(服务标准)要有明确约定,对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做出约定,这样,在发生类似事件后,才能依据合同向物业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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