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的划拔转让如何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划拔转让需遵循特定规定进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行政干预性强、不对称性和有偿性三个特点。
1.行政干预性强意味着转让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并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市场造成冲击。
2.不对称性则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较少,通常需要在受让方符合使用划拨条件或补办相关手续后才能完成转让。
3.有偿性则体现在即使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流转时需考虑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相关费用。
二、转让审批流程与条件
1.对于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转让方式,转让方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由政府决定是否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若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需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主要包括: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特定项目的;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三、划拔土地使用权性质
划拔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无偿提供给单位或企业使用的土地权利。
1.由于其无偿性质,转让时需向当地政府报备并获得政府同意。
2.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划拨土地,且如需转让需向国家缴纳相关转让费用。
3.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监管,以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并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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