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产生于何时,又终止于何时,无疑对于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根据提出请求至关重要。合同成立后,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基于合同的约束关系,自然互负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义务,包括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至于说前述合同成立后各种违反义务的具体形态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等,应让诸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
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有:
1、缔约过失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义务,因为法律无法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错。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素;
2、必须违反先合同义务。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先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通知、合作、关怀、忠诚等义务;
3、存在缔约方信任利益的损害事实。信任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不利益,但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4、缔约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害是由另一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常采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
二、合同没有生效算违约吗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公民可以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且该自治范畴在民法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和遗嘱自由为主要内容。合同的成立系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各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合同即宣告成立,至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依据合同补缺的规则予以处理,故合同成立属于主观判断。
合同生效系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与否是订约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而合同生效与否则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成立的要件即体现出合同应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的意旨,故合同的生效属于客观判断。
但在诸多情况之下,合同虽已成立,或因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或因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或因合同须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诸多原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债权理论,凡属所附条件未成就、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依法应当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之前等情形均属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范围。
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虽然还未生效,但已经依法成立。而判断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义务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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