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渔区推广渔业争议仲裁,发挥渔业仲裁高效、便捷、经济解决争议的特点,考虑到渔区经济发展情况,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制定本收费试行办法,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的补充规定,以利于在浙江嵊泗、沈家门、温岭等渔港渔区试点推行渔业争议仲裁:
1、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仲裁费用为每案人民币50元;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的,仲裁费用为争议金额的5%;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100,000元的,仲裁费用为争议金额10,000元以上部分的3%加人民币500元。
2、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仲裁费用仍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3、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出减免仲裁费申请,由秘书处决定适当予以减免仲裁费用。
4、仲裁费用统一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收取。为方便渔业争议当事人,秘书处可授权各渔区联络员或渔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同时向缴费人开具渔业争议仲裁费收据,汇总后统一缴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5、仲裁费用全部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实际开支。
6、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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