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合同是运输合同
时间:2023-03-03 18:51:17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一、运输合同有哪些运输方式

1、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2、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3、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

二、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有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的,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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