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鉴定申报工伤事宜,存在着明确的时间限制。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当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依照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之后,他们所属的工作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场疾病之日起的第30天内向所在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形,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方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1年之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职业病患者有权申请工伤鉴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相关的保险公司将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一)实际发生的用于救治和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三)辅助器具项目及其相应的费用。
(此项费用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同时满足配置辅助器具的条件且确实需要配置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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