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一)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三)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一)极重度智能减退;
(二)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三)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五)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七)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八)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九)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十)小肠切除90%以上;
(十一)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十二)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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